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1日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代购货单位垫付相关运费3万元,增值税税额0.27万元。甲公司为销售该批商品支付包装物押金10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款项尚未收到。则甲公司因销售该批商品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为( )万元。

2023-05-16

A.53
B.59.77
C.56.5
D.59.5

参考答案:B

甲公司为销售该批商品支付的包装物押金计入其他应收款,不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所以甲公司因销售该批商品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50+6.5+3+0.27=59.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