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烟草的制造和销售,2019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收购晾晒烟叶,支付收购价款2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2万元。
(2)10月3日与乙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将购进的烟叶全部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10月5日甲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4.4万元。乙企业同类货物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6万元,10月20日甲企业提货,乙企业代收代缴了甲企业的消费税税额。
(3)10月21日,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200标准箱,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400万元。
已知:烟叶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3%,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56%和0.003元/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勾选认证。
下列各项中,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 )。

2023-05-16

A.20+2=22(万元)
B.20+2+4.4=26.4(万元)
C.36万元
D.36+4.4=40.4(万元)


参考答案:C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本题中已经给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