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Ⅰ.配偶持有发行人股份
Ⅱ.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Ⅲ.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Ⅳ.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Ⅴ.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2023-08-04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Ⅳ、Ⅴ

参考答案:C

Ⅰ、Ⅱ、Ⅲ、Ⅳ四项,《保荐办法》(2009年修订)第69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①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②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③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④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⑤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Ⅴ项,根据第68条第2项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并不要求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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