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2012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2013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2013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2023-04-24

[单选] 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2012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2013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2013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A . 从2013年2月3日中断
B . 从2013年2月3日中止
C . 从2013年2月10 日中断
D . 从2013年2月10日中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刘文写信催促即为提出要求.因此诉讼时效从此时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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