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国务 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该三家屠宰 场的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吊销其证照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 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 )为被告。
A.国务院 B.市政府
C.市卫生局 D.甲屠宰场

2023-05-29



参考答案:C

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 此,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 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行为并未直接导致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利益受损,而且甲屠宰场既非行政机 关也未使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利益受损,故二者均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所以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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