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甲是负责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01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后和花农丁签订了一份价值l2万元鲜花购买合同。因鲜花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和乙决定向银行贷款l5万,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甲和乙以花店所有的用于日常进货的汽车一辆用于抵押,但因某些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花店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商定,凡10万元以上业务须经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大客户戊对花店的债务12万;(3)花店除欠银行l5万元以外,尚欠庚、巳各5万元;(4)花店全部财产共值20万元。
如果银行要起诉,应以(  )为被告。

2023-05-29

A.甲

B.甲和乙

C.乙

D.鲜花店“巴黎春天”

参考答案:D

因为鲜花店是合伙企业,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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