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终审制的法律前提下,再审终审案件怎么也不应该是司法部门的本意,剩下的理由只能是“顺应民意”了。“顺应民意”虽然是天大的好事,但对于法律,“顺应民意”应该体现在立法中,撇开司法的独立性,就法律的稳定性而言,朝令夕改的东西绝对不是法律,可以任意加以修改的文本同样也不可能是法律,这是法律本身树立强大权威的必要条件。对一宗杀人案的判决,竟然如此一波三折,即便最终杀了罪有应得的李昌奎,同时也让法律的威严大打折扣。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

2023-05-27

A.法院的判决不应顺应民意,应只关注法律自身
B.法院的判决不应朝令夕改,应该保持稳定性,以确保法律的威严
C.我国二审终审制的案件审判程序不合理
D.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本身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

参考答案:B

A项属于过度推断,由“‘顺应民意’虽然是天大的好事”可知,文段并没有否定法院判决应顺应民意,故A项错误。C项属于主观臆测,文段只是提及了“二审终审制”,并没有对这项制度加以评价,故C项错误。D项的迷惑性较大,由“就法律的稳定性而言……必要条件”可知D项本身说法正确,但通读文段可知,文段的展开围绕的都是法院对李昌奎案作出的判决,且从内容的丰富程度来看,B项显然包括D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